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2025年3月5日
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跨省涉企犯罪案件办理,明确相关案件管辖,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解决部分公安机关的逐利执法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犯罪地涉及多个省份的涉企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并层报省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主要犯罪地是指企业犯罪活动组织、策划地或者主要犯罪活动实施地。 犯罪地分散、主要犯罪地不明确,特别是受害人为不特定人员或者参与人数众多的网络犯罪,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外省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该分支机构实施的犯罪。 法律、法规对案件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指案件既包括对企业立案侦查的,也包括对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立案侦查的案件。 二、对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适用有争议的,应当报公安部协调或者指定管辖。指定管辖以主要犯罪地为主,但综合考虑办案效果,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指定其管辖。 三、下列重大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由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涉案企业为上市公司或者中型以上企业的; (二)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 (三)案件疑难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难点和争议或者存在其他较大执法风险因素的。 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参照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安机关应当严格落实接报案规定,对受理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按照第一条规定应当由外省企业所在地管辖的,应当将报案材料连同证据及时移送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不再采取侦查调查措施。 五、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办案职责,对本地企业组织、策划、实施的网络犯罪及其他涉众型犯罪活动,要主动及时立案侦查,迅速查清案件事实,严禁地方保护主义、不作为、枉法作为。 对其他地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或者线索,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依法告知控告人,并向移送地公安机关书面反馈。 六、省级公安机关建立跨省涉企执法监督机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严格指导监督跨省涉企报备案件,对立案管辖、侦查协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置,对特别重大案件及突出执法问题报公安部统一调度或者组织查处。 七、省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执法办案及监督信息系统,对跨省涉企犯罪案件进行全面、实时动态监测和问题隐患自动预警,重点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扣押、冻结资金措施,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赌博、传销、售假、非法经营等案件加强巡查,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部建设专门的跨省涉企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对跨省涉企犯罪案件进行即时监管和协调处理。 八、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进行调查核实,在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回复,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收到企业关于外省公安机关管辖或者违法办案相关问题的投诉,经审查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向办案地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公安机关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九、对公安机关“12389”举报投诉平台受理的反映涉企犯罪案件乱立案或者不立案的举报投诉线索,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及时反馈,对跨省涉企犯罪案件举报投诉线索进行重点督办。 十、违反本规定对外省企业或者其人员立案,或者编造虚假材料制造管辖权,或者不依法立案、拖延办案的,依法追究办案直接责任人员及审核审批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责任,并依法追究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