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
1. 2024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6173元。
2. 2024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2197元。
二、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继续适用我省《试点工作方案》。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
1. 2024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32105元,经营净收入为6840元。
2. 2024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7346元。
3. 2024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90。
三、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7620元,丧葬费:63810元。
2023年城镇单位分行业门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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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非私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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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私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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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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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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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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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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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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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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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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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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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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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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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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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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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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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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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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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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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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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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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业
|
11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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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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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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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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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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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和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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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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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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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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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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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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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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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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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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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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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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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45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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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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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54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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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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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85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90941
|
53575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93628
|
53639
|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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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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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53
|
卫生和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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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041
|
88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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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27246
|
68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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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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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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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江苏省统计局
一、计算方法:
1、残疾赔偿金:
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计算公式为: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三、被扶养人系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除可获得死亡赔偿金中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外,仍有权作为近亲属参与剩余部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